回到首页

在线办理

办理须知 (查看办理办理须知,事半功倍)

生育登记须知

一孩生育登记类型

初婚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再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复婚夫妻复婚前无子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所生子女均残疾、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所生子女均死亡、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二孩生育登记类型

初婚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再婚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复婚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复婚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所生子女残疾且仅有一个健康子女、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所生子女仅存活一个、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未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三孩生育登记类型

初婚夫妻生育第三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再婚后生育第三个子女的;
复婚夫妻已生育2个子女、复婚后生育第三个子女的;
所生子女残疾且仅有2个健康子女、生育第三个子女的;
所生子女仅存活2个、生育第三个子女的;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须知

奖励对象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本省城镇居民指以下任何一种:
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
2.具有本省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
3.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职工。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
(三)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 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的人员的奖励办法参照其他城镇居民执行。
中央驻赣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可参照执行。

奖励标准及奖励情形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以个人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发给奖励金,直至亡故。奖励金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二)符合条件领取奖励金的,从开始领取直至亡故,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
(三)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从2016年1月1日开始享受奖励。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亡故的,不补发奖励金。
(四)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依法应当享受的奖励扶助待遇。
在线办理

办理须知 (查看办理办理须知,事半功倍)

奖励对象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本省城镇居民指以下任何一种:
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
2.具有本省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
3.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职工。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
(三)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
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的人员的奖励办法参照其他城镇居民执行。
中央驻赣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可参照执行。

奖励标准及奖励情形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以个人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发给奖励金,直至亡故。奖励金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二)符合条件领取奖励金的,从开始领取直至亡故,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
(三)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从2016年1月1日开始享受奖励。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亡故的,不补发奖励金。
(四)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依法应当享受的奖励扶助待遇。

奖励资金发放

奖励金以个人为单位,每年发放一次。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在年初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由单位发放。

Copyright @ 2015    版权所有: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技术支持: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